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72民初505号
原告: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大象国际****。
法定代表人:焦自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奕潼,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自扬,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39999/div>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汉新,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恺,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89元,减半收取21444.5元,由原告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滕照宁
人民陪审员  王万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