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3民初2574号
原告:宁有良,男,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乔霜,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敬军,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日照市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大象国际B座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69266U。
法定代表人:焦自勋。
原告宁有良与被告韩敬军、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宁有良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支付完租赁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有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原告宁有良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宁有良负担。
审判员 谢祥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