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4830号
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61576273。
法定代表人:李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大象国际B座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69266U。
法定代表人:焦自勋,经理。
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0428898。
法定代表人:胡晓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云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以已与被告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8元,减半收取5629元,由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伟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燕
书 记 员 冷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