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4830-1号
申请人: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61576273。联系电话:0633-8237889。
法定代表人:李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大象国际B座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69266U。联系电话:15506333639。
法定代表人:焦自勋,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0428898。
法定代表人:胡晓宁,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处工程款债权85万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处工程款债权8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移、挪用等。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者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伟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燕
书记员冷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