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29号 原告: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大象国际B座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6926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96688347。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将日照港岚山港区北作业区堆场及护岸工程-沉箱预制工程、日照港岚山港区北作业区堆场及护岸工程-通用泊位水工工程及日照港岚山港区30万吨及矿石码头二期工程沉箱、盖板预制工程及其他部分劳务工程发包给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述工程总价为18845637.19元,现该工程已施工完毕,被告仅支付14332528.81元,剩余4511205.28元及利息,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11205.28元及利息;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从原告的诉状显示,本案涉案工程涉及日照港岚山港区北作业区堆场及护岸工程-沉箱预制工程、日照港岚山港区北作业区堆场及护岸工程-通用泊位工程及日照港岚山港区30万吨级矿石码头二期沉箱、盖板预制工程等多个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明确规定,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而涉案工程正是码头工程,因此本案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时该类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在日照港,属于青岛法院管辖区域,故本案应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编号为“03-日钢-GCFB-20140521-2”的《工程分包合同》中显示工程名称为“日照港岚山港区北作业区堆场及护岸工程-通用泊位水工工程”,工程范围为“沉箱气囊顶升出运上坞”,该工程为日照港岚山港区北作业区堆场及护岸工程-沉箱预制工程及通用泊位水工工程,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故本案确定管辖既要考虑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也要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法院,涉案工程位于日照港岚山港区,属于青岛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因此本案应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