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02执7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739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费用508898元,并从2017年9月2日起至费用实际偿清之日止,以5088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由被执行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904元、执行费756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执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余 晓 审判员 马晓曦 审判员 付腊梅
书记员 陈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