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整、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执75号
申请执行人:**整,男,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孝子岩路8号75号楼1单元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整与被执行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整支付案件履行款4500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忠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