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宏阳建筑材料租赁站、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财保74号
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宏阳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新农街黄陵铺4-1号(湖北佳旺汽车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4MA4JHF9N06。
经营者:王文富,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杨镇,湖北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龙,湖北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孝子岩路8号75号楼1单元112号(泊林75号楼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90810436U。
法定代表人:刘艳。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848B。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
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宏阳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698304.62元或者相应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1065119192021006972)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宏阳建筑材料租赁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7××××3971账户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4300××××0679账户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案保全标的价值限额为人民币698304.62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12元,由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宏阳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涂素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楠
书 记 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