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4963号
申请人:中租(武汉)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厦2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解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欣茹,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孝子岩路8号75号楼1单元112号(泊林75号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
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人中租(武汉)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租(武汉)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全价值1,531,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租(武汉)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价值1,531,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租(武汉)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倪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