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民初121号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沙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洲,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青,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6-304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建筑材料租赁站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洪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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