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明珠钢管扣件租赁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明珠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终9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明珠钢管扣件租赁部赔偿租赁材料赔偿款88008.8元或者返还扣件10224套、钢管942.6米、国标钢管919.6米、顶托102套;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明珠钢管扣件租赁部支付截止2019年1月31日所欠租金412135.16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租赁物或者支付相应赔偿款之日止,按照钢管0.01元∕米∕日、国标钢管0.04元∕米∕日、扣件0.008元∕套∕日、顶托0.04元∕套∕日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材料占用费);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明珠钢管扣件租赁部支付扣件螺丝赔偿款9530元、税款3000元、代垫材料费以及运输费、装卸费堆码费26548元;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明珠钢管扣件租赁部支付违约金17601.76元;被执行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8元、执行费5443元由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1850.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租赁物或者支付相应赔偿款之日止,按照钢管0.01元∕米∕日、国标钢管0.04元∕米∕日、扣件0.008元∕套∕日、顶托0.04元∕套∕日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明珠钢管扣件租赁部支付租金(材料占用费);
三、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8800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明珠钢管扣件租赁部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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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马 晓 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 腊 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