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一初字第3473号
原告:***,居民,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成年,居民,联系电话。
被告: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路东辰家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鑫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童建群,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鑫群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