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4519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居民。
被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路东辰家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6元,减半收取3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万德林
人民陪审员刘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