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岚民一初字第393-1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址日照市岚山区,现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址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址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生效的裁判文书显示,原告***受雇于***而非***,原告将***虚列为被告是为在岚山法院立案;被告***的住址和被告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日照市东港区,岚山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日照市东港区,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受雇于***,故被告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季秀臻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