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尚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