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102民初5284号
原告:申硕,居民。
委托代理人:胡涛,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硕与被告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瑞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