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财保240号

申请人: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东日照外滩锦华海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604137984。

法定代表人:王东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红星街**91350125154826593M。

法定代表人:吴志锵,董事长。联系。

申请人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鲁1121执758号案件中的执行款63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鲁1121执758号案件中的执行款63万元,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佃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尹越寒

书记员祝继青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