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03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5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1116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102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