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森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森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5510号
原告:**,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沈阳森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甘泉路4-1号(1-7-3)。
法定代表人:崔宇琛。
原告**与被告沈阳森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程姣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