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丘县第三中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3民监2号
原审原告:李现方,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县。
原审被告:内丘县第三中学,住所地内丘县大良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523404892017M。
法定代表人:刘双印,男,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立,男,该校副校长。
原审被告: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205348XL。
法定代表人:冯巍,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邢台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江东一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31421132T。
法定代表人:宋振磊,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辉,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李现方与原审被告内丘县第三中学、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8)冀0523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刘志军
审判员  杨继军
审判员  邓国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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