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3民初2396号
原告:威县占伟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章台镇中章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8FD888J。
法定代表人:尹秀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哲,该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江东一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31421132T。
法定代表人:宋恒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威县占伟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威县占伟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县占伟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英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尚敬帅
书 记 员 于晓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