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千玺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千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9807号
原告: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20923751A。
法定代表人:费晨光。
被告:辽宁千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镇柏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胡帅。
原告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千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何广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田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