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千玺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千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民初3033号 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新城堡村。 被告:辽宁千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镇柏家沟村。 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千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7,902元。 审 判 员  冯 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