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5986号
申请人:沈阳通亿顺市政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佟凤玲。
被申请人:***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秦炳红。
申请人沈阳通亿顺市政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通亿顺市政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7,04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7,04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松
审 判 员 丁 威
人民陪审员 林赫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