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2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贵州中润庆建设有限公司、田余军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2民初9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3075139元限额内对贵州中润庆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南支行23×××46(实控金额147075.33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厂路支行52×××12_1(实控金额715037.65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行52×××13_1(实控金额454.67元)账户,田余军在工行贵州省铜仁玉屏大龙支行24×××18(实控金额0元)、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星信用社2589020101020100924032_1(实控金额0元)、平安银行宁波慈溪支行10×××01(实控金额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左平街营业所607142001201747823和6221887131009822575(实控金额0元)、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星信用社6217790001153676289_1和2589020101020101103847_1(实控金额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行62×××67_156_1(实控金额0元)、铜仁玉屏支行62×××57_0001(实控金额0元)、贵州玉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8930001179027879_1(实控金额0元)、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177900020********_1(实控金额0元)账户予以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622执保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