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润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财保269号
申请人:***,男,1988年8月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唐绍军,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申请人:贵州中润庆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08300W。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绍军及被申请人贵州中润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66,692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及保单(保单号12107083901443362836)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绍军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店支行账户62×××85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铜仁铜江支行账户24×××04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8账号、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71账号的存款;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润庆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南支行账户23×××46账号内的存款;冻结总金额为5666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5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唐江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谢 伟
书 记 员 廖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