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润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中润庆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财保43号
申请人***,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中润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第**(贵阳都会)******。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分别对被申请人贵州中润庆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南支行开设账号为23×××46内存款263550元、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铜仁铜江支行开设账号为24×××04内存款26355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107093901176837503)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中润庆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南支行开设账号为23×××46内存款263550元、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铜仁铜江支行开设账号为24×××04内存款26355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107093901176837503)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润庆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南支行开设账号为23×××46内存款26355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铜仁铜江支行开设账号为24×××04内存款263550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庆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邱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