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执监12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太平桥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4703858F,。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邓伦阳,男,1958年6月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谢昭简,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申诉人***鑫劳务有限公司(以下昌鑫公司)不服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9执异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昌鑫公司称,1、昌鑫公司对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9执60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于2019年11月24日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靖州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明确表示是对靖州县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靖州县法院(2019)湘1229执异42号执行裁定给予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执行异议之诉,系适用法律错误;2、昌鑫公司与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工务段签订有工程项目合同,被执行人***只是昌鑫公司劳务工作人员,且被执行人***在昌鑫公司没有到期债权,故靖州县法院扣留昌鑫公司在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工务段工程款的执行行为错误。综上,请求:1、撤销靖州县法院(2019)湘1229执异42号执行裁定;2、撤销靖州县法院(2019)湘1229执606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与***、邓伦阳、谢昭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7)湘120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邓伦阳、谢昭简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8)湘12执监345号执行裁定,裁定将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民初522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靖州县法院执行。靖州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湘1229执606号执行裁定,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邓伦阳、谢昭简以昌鑫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工务段处的工程款95万元。昌鑫公司对靖州县法院的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靖州县法院(2019)湘1229执606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靖州县法院受理该执行异议申请后认为(2019)湘1229执606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湘1229执异4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昌鑫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靖州县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湘1229执606号执行裁定,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邓伦阳、谢昭简以昌鑫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工务段处的工程款95万元。昌鑫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被执行人***、邓伦阳、谢昭简只是昌鑫公司的劳务人员,其劳务款项应在昌鑫公司内部结算,且被执行人***、邓伦阳、谢昭简目前在昌鑫公司没有到期债权,故靖州县法院裁定扣留昌鑫公司在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工务段的工程款执行行为错误,从而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针对的是靖州县法院执行行为,而非执行标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故靖州县法院(2019)湘1229执异42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对于昌鑫公司请求撤销靖州县法院(2019)湘1229执606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处理,故在本案中不作审查。综上,申诉人昌鑫公司的申诉理由部分成立,申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9执异42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审 判 长 肖瑞明
审 判 员 郑 康
审 判 员 梁孝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渊发
代理书记员 梁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