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2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代理人:陈明凤、黄仁立,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365592,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65号1单元2号楼附2号。
法定代表人:章祥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115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返还借款等共计162119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8611元,但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8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零星存款(不足额),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有可提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8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章祥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我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65号1单元2号楼附2号调查时,该地人员告知,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该地登记经营信息,也没有在该地营业,现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陈明凤,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陈明凤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的代理人陈明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陈明凤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陈明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上诉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115执27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云
审判员 闻云
审判员 丁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