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3执20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02月19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65号1单元2楼附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06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申请执行***、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黔0103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执行中,申请人同意私下和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项,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103执20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兵
审判员 袁 雷
审判员 管乾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