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65号1单元2楼附2号。
法定代表人:章祥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3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0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及2021年6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根据查询信息,我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13.54元;我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共有人邱绪涛)名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房屋,并将拍卖所得184471元发放给本案申请人;因本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本案被执行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03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帅
审 判 员 田维兵
审 判 员 袁 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垚
书 记 员 王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