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502民初3678号

原告:***,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锋,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章,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施秉县。

被告:**,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365592),住所: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附**。

法定代表人:章祥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锋、成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被告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到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7日,被告***、被告**因资金周转在被告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下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8年7月11日,逾期利率为月利率2%。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被告**未向原告返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借款合同、银行客户交易详细信息、裁定书,能够反映本案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11日,逾期还款的利率为月利率2%。被告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未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按约定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为此,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撤诉后又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向被告***、被告**提供借款50万元的事实。被告***、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被告**返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原告请求按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即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利率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被告***、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0万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被告**、被告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锟

人民陪审员  徐娟

人民陪审员  王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