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财保22号
申请人:蔡沛,男,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65号1单元2楼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365592。
法定代表人:章智祥。
2018年3月,被申请人以其参与竞标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00,000元并承诺于该笔款交付后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协议。2018年3月12日申请人依照双方口头约定在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将该款打入被申请人公司账户。后被申请人却未能与申请人签订任何协议,经申请人多方催促,被申请人仍未能向申请人返还该笔款项。经申请人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事由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丧失和合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依据。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特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花草香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