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2民初2791号之一
原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兴东物资有限公司、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兴东物资有限公司、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就相同事实于2020年7月28日以不当得利为由在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且法院已经受理,该两案属于就同一事实的重复起诉,故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040元减半收取14020元,由原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 哲
审 判 员 夏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轶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