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井陉县奥宇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21民初505号
原告:井陉县奥宇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良河东村井陉县奥宇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赵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尧都瑞府第五小学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井陉县奥宇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井陉县奥宇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井陉县奥宇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井陉县奥宇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0元,由井陉县奥宇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