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银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08财保27号
申请人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塘县城内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108400225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银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183号018幢盛典商务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4485839G。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现金2046964.8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及保全财产线索。2021年5月27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银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46964.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