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217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思宇,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尧都瑞府第五小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贾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朋,河北万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伟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