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7民初279号
原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尧都瑞府第五小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贾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朋,河北万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贵鹏,河北万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泽,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3.42元,由原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安彦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向凯
书 记 员 安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