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7民初79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3日生,住唐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7日生,住唐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6日生,住唐县。

被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唐县城内南街,法定代表人:贾克。

原告***诉被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长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