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7民初79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3日生,住唐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7日生,住唐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6日生,住唐县。
被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唐县城内南街,法定代表人:贾克。
原告***诉被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长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