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定州市恒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7631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思宇,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恒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方(定州)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初加工区6号楼034号。
法定代表人:马学鹏。
第三人: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尧都瑞府第五小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贾克。
原告***与被告定州市恒途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汤和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诺 敏
书 记 员 白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