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鸿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203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苹果园。

法定代表人:莫坤,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709560486F。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县分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六桥街道奥体花园C1-22-03。

法定代表人:莫坤,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E5JG95M。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靖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