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203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苹果园。
法定代表人:莫坤,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709560486F。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县分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六桥街道奥体花园C1-22-03。
法定代表人:莫坤,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E5JG95M。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靖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