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鸿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赫章县鸿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赫章发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7民初2705号
原告:赫章县鸿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贵州赫章发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稚街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赫章县鸿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赫章发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赫章县鸿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赫章县鸿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赫章发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章县鸿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赫章县鸿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易
书记员余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