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执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正定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1号银通花园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8797227E。
法定代表人:王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保险、不动产、公积金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冀A×××××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因无法找到上述车辆具体位置无法对其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将***、***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数额为30000元,现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会图
审判员 刘鹏磊
审判员 赵小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