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91执7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8797227E。
法定代表人:王彩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新合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741319Q。
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怀彪,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淮南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怀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民终5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怀彪名下工商、证券、公积金、车辆、房产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对本案划拨银行存款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尚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数额为79000元及利息,现未执行到位的数额为79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会图
审判员 刘鹏磊
审判员 赵小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嘉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