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5821号
原告:石家庄昱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工业区凤中路东头。
法定代表人:集益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1号银通花园商办楼A座209室。
负责人:*彩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1号银通花园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彩云,该公司董事长。
石家庄昱泰门窗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昱泰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昱泰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马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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