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电梯有限公司、贵州**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异903号
申请执行人:***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中路莞城段626号11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丽。
委托代理人:郭陆聪,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彩燕,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R1组团第11号楼2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洪友。
被执行人:云南帝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幢12A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站。
第三人:李春琳,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第三人:严一华,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第三人:李建华,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第三人:王立站,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第三人:王志超,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在执行(2020)粤1971执13335号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电梯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李春琳、严一华、李建华、王立站、王志超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因**公司、帝都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骏日公司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l971执13335号。但并未执行到任何财产,经贵院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帝都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春琳、严一华、李建华是**公司的股东,王立站、王志超是帝都公司的股东。李春琳、严一华、李建华、王立站、王志超均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在其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分别对**公司、帝都公司拖欠骏日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一、请求贵院依法追加第三人李春琳、严一华、李建华、王立站、王志超为(2020)粤1971执1333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李春琳在其未依法出资的29210万元范围内、严一华在其未依法出资的1345万元范围内、李建华在其未依法出资的1345万元范围内、王立站在其未依法出资的2850万元范围内、王志超在其未依法出资的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第三人无到庭,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查明,本院在执行(2020)粤1971执13335号案件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帝都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暂不扣划处理,另外还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建设工程公司的股权以及在沙河市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帝都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执行人贵州**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成立,原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股权转让,股东为:1、李春琳,认缴出资3321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2年10月9日;2、严一华,认缴出资184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2年10月9日;3、李建华,认缴出资184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2年10月9日;其中李春琳已出资4000万元,严一华已出资500万元,李建华已出资500万元。被执行人云南帝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成立,股东为:1、王立站,认缴出资28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4年5月6日;2、王志超,认缴出资1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4年5月6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工商登记信息,以及本院听证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第三人李春琳、严一华、李建华、王立站、王志超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申请执行人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李春琳、严一华、李建华、王立站、王志超为(2020)粤l971执1333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日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第三人李春琳、严一华、李建华、王立站、王志超为(2020)粤l971执13335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刘胡光
审判员  傅沛佳
审判员  谢 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