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异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住天津市西青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辽宁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帅博,辽宁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R1组团第11号楼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67776。
法定代表人:孙洪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东苑三组团1#15#商业楼2幢2层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355903057。
法定代表人:肖玉玲,执行董事。
第三人:吉林省国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东四条街25号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316769959U。
法定代表人:张楚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吉林省国电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与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共计二百八十万三千九百七十九元五角及利息(以二百八十万三千九百七十九元五角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六年八月九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终457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0)京0113执667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找到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吉林省国电实业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期限为2035年4月15日。
现**以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吉林省国电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追加吉林省国电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应理解为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方式、时间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到认缴期限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本案中,吉林省国电实业有限公司的认缴期限为2035年4月15日,期限尚未届满。故**以吉林省国电实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吉林省国电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的追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追加吉林省国电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康占北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