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2608号
原告: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十五级乡北韩庄村。
经营者:韩培茂,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长安区。
被告:***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68号A座401室。
原告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高 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崔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