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2608号

原告: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十五级乡北韩庄村。

经营者:韩培茂,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长安区。

被告:***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68号A座401室。

原告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高 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崔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