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8民初4098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华区。

被告:***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秀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被告拖欠支付的工资计23000元。被告于2020年8月19日支付原告5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8000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10月开始到被告处就职,任职项目经理工作,工资为月薪6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有被告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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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开具的待付工资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员工。2019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付工资明细,载明“***市通力建筑装饰公司待付***工资明细如下:2017年1月工资5100元、2月5100元、5月5100元、6月5100元。8月(8月24日离职)应付5100元(其中:已支付***本人2500元待付2600元)合计:待付23000元”。2020年8月19日,被告监事刘素彩支付原告工资5000元,尚欠原告工资18000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资18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付工资明细及转账凭证在卷佐证,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工资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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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市裕宁街77号***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马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