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恢55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市桥**。
被执行人***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33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384045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