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恢55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市桥**。

被执行人***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33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384045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晓锋